在刑法討論到"原因自由行為"
通常舉例"喝酒"後的行為以故意論
一、酒後駕車的行為是屬於『故意』,但是他的故意在於
『公共危險』這一塊而非殺人或傷害人。
二、他『明知』酒駕是『危險的行為』卻仍上路,其公
共危險罪責屬該當,但是他並不認為他『一定會發
生車禍』,這就涉及到他主觀上並無『殺人之故意』
當然就連『間接故意』也談不上。因為車禍撞死人
不是他的本意。任何一個法規只要欠缺其一的要件
,就是不能任憑『一般人』之觀感來論罪。
間接故意: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 其發生而
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。
為什麼酒後開車所發生的行為偏偏稱為"過失"
一、我曾經將一件車禍案件以『故意殺人』提告,我將
起訴書內容擷取一段供妳參考。
訊據被告 X X X 固坦承其酒後駕車之事實;惟堅決否認
有何故意至殺人行為。經查:告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
行,無非係以該肇事行為人違反公路安全駕駛,酒後駕車
以致肇事,並導致被害人 X X X 受有死亡之結果。再者,
一般情形下,酒後其雖屬不能安全駕駛之人,但非必然皆
發生本件車禍而產生過失致人死亡之結果,該條件與結果
之發生並不相當,僅為偶然之事實,應可認定被告 X X X
酒駕行為與被害人受死亡之結果間,並無相當故意之因果
關係,要難遽令其負故意殺人之罪責。此外,復查無其他
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前開犯行,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判
例意旨,應認其過失致死,業經偵查終結並起訴如所列法
條...。
二、什麼是故意?
(一) 新聞常有報導,撞了人還後退再往前多撞幾次,
人也重傷不治,前是過失,後就故意論了。
(二) 某人想自殺,故意逆向行駛開車,去衝撞他人的
車,致使他人死亡,這也是故意論。
三、如果車禍案件ㄧ律以故意殺人論罪,那就不得了,
一定會有很多人故意撞死傷者,少了活口指證他。
四、我也很希望有些案件能往故意方向走,只不過修法
需要時間來做長遠及大方向修正,方不至於『亂』。
感謝邀答,希望對妳能有幫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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